第二十章:替罪羔羊
「这是哪来的?」敬柔大剌剌的走到桌前,抓了几片甘草凑近一闻,皱起眉头嫌弃的丢回手绢上。 「我娘的药包里。」韩乐冷冷的说。 「怎麽可能!我一直很小心的在盯着淳财煎药,他根本没有机会可以下手。」敬柔的声音忽然高亢了起来。 「如果是泡在狼毒草制成的酒里,然後再晒乾入药,说不定就不容易发现这甘草有问题,而且这毒量应该是计算好的,若想要找到凶手大概没有那麽容易。」敬萸看着桌上的甘草,眼神虽然呈现呆滞的模样,但脑子却依然很清晰,不禁让敬柔提起了疑问:「你也懂毒?」 敬萸抬头看了看韩乐再转向敬柔,情绪总是很平淡的说:「我爹是宫中的酿酒师,有些时候要制毒酒给那些钦犯,或是犯了罪的妃嫔们喝,对於那些毒我也只是略知一二而已,根本算不上了解的程度。」 「这样就够了,你们都下去吧!让我一个人好好思考。」 韩乐深深地叹了一口气,举杯饮尽桌上的酒,摇摇晃晃的站了起来走出房内,独自闭目仰神的感受着夜里的微风,彷佛就像是置身事外的隐居高雅人士一般,将所有不愉快的事情通通抛诸脑後。 「淳财、大夫人,还有……」韩乐细细数着可能与此事相关的人,却途中被一个人打叉:「今日不喝酒吗?」 韩乐听见声音後睁开双眼,看着站在她眼前的慕容翔,继续接着她还未说完的话:「宫中的人。」慕容翔听完後稍微停顿了一下,动作虽然毫无违和,却也被心思细腻的韩乐发现了出来。 「还在生气呢?」 「有什麽好生气的,我可不像某人不懂得忌讳,整天无所事事的往女孩子的闺房闯,还穿着一身绫罗绸缎显高贵,你真觉得当今天下太平啊?」韩乐环着手臂倚靠在门旁,望着庭院中最大棵的梅树,语气平淡的说着。 慕容翔知道韩乐的气根本没有消,但却因为她的这些话而笑了出来,韩乐看了心里很不是滋味,声音有些加重的说:「你笑什麽?」 「你赶人走的方法真是特别。」慕容翔跟着韩乐倚靠在门的另一边。 「……」韩乐斜眼瞪了他一眼。 「女孩子要温柔一点,你看看你那感觉像是跟谁都有仇一样的眼神,小心变成老女人嫁不出去。」慕容翔笑嘻嘻的走到韩乐身边,用温热的手掌大力挤压她的细嫩的小脸颊,不禁让她吓得瞪大了双眼。 「把你的脏手拿开。」 「我就不!」慕容翔装得一脸无辜的模样,嘟起嘴巴眨眨眼,要是被韩乐师叔看到了这一幕,指不定那涂了胭脂水粉的脸要来疯狂蹭他的脸了。 「墨翔,你不要挑战我的极限!」韩乐拍掉他的手後准备转身离开,却被他一把抓住手腕,一不小心往後倒了过去。 慕容翔迅速单手将她接起,两人四目相交却没有停留多久的时间,韩乐嫌弃的再次出手,但对方却嬉皮笑脸的把这里当他家,不断地在梅苑上窜下跳。 「你果然深藏不露啊!师承何处呀?」慕容翔面对韩乐的攻击只是一昧的闪躲,貌似没有任何想要出手的样子,韩乐心想中计了!想必他只是想要试探玄昭阁的事情,简直狡猾的不得不提防。 「你费尽心思的接近我到底有什麽目的。」韩乐停下来喘口气说道。 「目的呀……」慕容翔摘了梅树的树枝,以轻佻的口吻回答说:「让你爱上我呗!」韩乐依旧忍不住上前揍了过去,一来是气他折了她最喜爱的梅花树,二来是他根本毫无廉耻的说出这让人害臊的话。 这样一打一躲的模式没有持续太久,最後只见慕容翔一个轻功飞檐走壁的上了屋顶,露出了韩乐不屑一看的邪媚笑容,拍拍屁股说着:「後会有期。」便就此离去,真是让韩乐气到简直要抓狂了。 「疯子。」韩乐大大的喘口气,用手袖轻轻擦拭自己脸上的汗水。 「不好了!不好了!」一个侍女急匆匆的跑进了梅苑,一不小心撞上了准备要喝水的韩乐。 茶杯才刚触及韩乐唇边,竟被一个大力的撞击後,里面的水全都洒了出来,韩乐深深吸了一口气放下茶杯,双手拍了拍衣袖回头问着:「什麽事让你心急火燎的,连耳坠掉了都没发现?」 韩乐看着那散乱的头发以及掉了右边耳坠的侍女,她并非是陌生面孔,而是在静荷苑服侍的小小侍女,十有都能猜想出来是韩乐的娘亲出了什麽重大的事情。 「二小姐,呜呜呜……二夫人落水了!奴婢不懂水x,这该如何是好?」侍女急得眼泪掉了出来。 「怎麽回事?」敬柔从屋子一旁走了出来,韩乐像是看到救星一样的抓起她手腕,三步并做两步的朝娘亲的寝室飞奔过去,当她们到了静荷苑後却出乎意料的平静,唯独地上有几个湿脚印。 敬柔在脚印面前蹲了下去,用手指稍微触碰那些痕迹说着:「看来落水的不只是二夫人呀!」 「我倒要看看到底是谁在背後一而再再而三的陷害我娘。」 韩乐匆匆走进她娘亲的寝室,看见一个人正背对这她不知在做什麽,心一沉便毫不问缘由的上前打了过去,但那人手脚敏捷的往旁边一跨,躲过了韩乐那一掌,还反手止住韩乐的动作。 「我想我们可能有什麽误会。」那人一转身韩乐就更斩钉截铁的说:「这还能有什麽误会!你一脸长得不怀好意,这就是你!墨翔!陷害我娘的铁证。」 韩乐故意找了个自己勉强能接受的藉口,趁机将慕容翔也卷入其中,为了找出真正的凶手又不沾染鲜血,当然需要一个替罪羔羊,谁让他整日嚣张的在韩乐面前晃悠,这也只不过是略施小惩而已,一点都不为过,韩乐心里如此单纯的想着。Щóó1ろ.cOм(woo13.)